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系统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院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院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院形象展示以及各部门的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学院各处室、系部及个人在使用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视觉识别系统体系
第四条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与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校徽)、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礼品、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五条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基础系统
(一)学院标志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标志(校徽)的核心图案由校名中“财院”两字拼音的首字母“C”、“Y”以及古钱币的变形体组合而成。核心图案设计的基本涵义是:“Y”与“C”的有机组合,如伸展的翅膀,象征学院各项事业蒸蒸日上;同时,“C”与古钱币的变形图案组合在一起,彰显出办学的财经特色;又取古钱币外圆内方之意,体现了学院“严谨规范,财经知识做羽翼,开放务实治学严”的办学理念。整个徽标形似一只展翅的雄鹰,“鹰翼舒展,昂首九天,扶摇处长风浩荡,振翅时志存高远”,象征着学院财经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二)学院标准色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标志的标准色是“财院绿”,包括深绿(C85 M30 Y75 K0)和浅绿(C60 M10 Y50 K0)。绿色象征生命,寓意“绿意盎然,成长稳健,传道解惑铸辉煌,厚积薄发争领先”,“枝繁叶茂,生机勃勃,百年树人当报国,十年树木可参天”。色彩组合强弱变化,视觉效果清新简洁,充满希望和激情。中文标准字体统一采用黑色,以显庄重大方、规范协调。
(三)学院标准字体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有手写舒体和专门设计字体两种。英文标准字体是特有的大写字体,并与上述两种中文字体组合使用。
(四)学院标志与校名组合使用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标志与校名组合使用时,一般使用标志与中英文校名(舒体)组合,特殊情况下使用标志与中文校名简称(专门设计体)组合两种规范方式,并按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排列,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同时,应按规范的标准色(标志用财院绿、中英文校名用黑色)进行搭配。
第六条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八类:
(一)办公用品类
包括:名片、信纸、便笺、传真纸、信封、文件袋、档案袋、档案盒等。
(二)事务用品类
包括:学生证、校园卡、荣誉证书、聘书、录取通知书、成绩单、毕业证书、院旗、系旗、挂旗、桌旗、贵宾讲台、接站牌等。
(三)公文系统类
包括:简报、报文单、内收文处理单、外收文处理单等。
(四)会务系统类
包括:会议主席台背景板、请柬、鸣谢卡、会议证件、会议桌签、杯垫、会议议程、展览会主背景板、展览会眉板等。
(五)公关用品类
包括:包装纸、包装盒、海报、手提袋等。
(六)环境系统类
包括:校门指示牌、路口指示牌、街道指示牌、楼层分布牌、楼前指示牌、环境指示牌、房间门牌、楼层门牌、公用设施门牌、安全警告提示牌、园林树牌、灯箱、文物和建筑解说牌等。
(七)车辆外观系统类
包括:中、大型客车外观等。
(八)其他类
需要使用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视觉识别系统管理
第七条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由党政办公室管理。
(一)组织设计并不断完善《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
(二)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对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维护视觉识别系统的统一性和学院形象;
(三)代表学院就视觉识别应用系统的制作、开发与经营进行授权;
(四)维护视觉识别系统的严肃性,监督并纠正视觉识别系统使用的不当行为。
第八条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手段,切实维护学院视觉识别系统应用的严谨性、规范性。
第四章视觉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九条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
第十条各处室、系部和个人应规范使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不得自行设计各类标识。
第十一条各处室、系部和个人均无权向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授权视觉识别系统的应用。
第十二条各处室、系部在制作视觉识别应用系统相关物品时,应当遵守《手册》的规定,符合相关要求。对《手册》中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视觉识别基础系统的规定,并报院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学院将采取相关措施对未经授权非法使用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追究。
第十四条各处室、系部及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有关责任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推广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