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12-17 点击数:

 

                                                       

 

 

                                             陕财职院党〔2020〕87号 

 

关于印发《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干部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2月14日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处科级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处科级干部年度履职尽责、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客观公正评价干部,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文件精神,加强对处科级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有关法规,按照学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事业为上、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的原则,采取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处科级干部的工作实绩。

第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被考核处科级干部总数的15%。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督检查室、宣传部及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处科级干部考核工作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处科级干部。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其量化标准 

第六条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项内容,重点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值构成:

(一)“德”:20分。主要考核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政治品质主要指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道德品行主要指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10分。主要考核干部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包括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解放思想和开拓创新能力,在关键时刻、重点工作中的表现等情况。 

(三)“勤”:10分。主要考核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包括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45分。主要考核干部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和履职尽责过程中所取得的业绩情况。包括在完成目标任务时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及取得成果方面是否有所创新和突破,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基层党组织书记还要考核其抓党建工作的情况。 

(五)“廉”:15分。主要考核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方面的情况。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三重一大”等情况,干部在工作圈、社交圈的严于律己、为政清廉等情况。 

第七条奖惩分

(一)奖励分(上限5分) 

因工作成绩显著、符合加分条件者,由个人提出加分申请及佐证材料,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考核工作组,由考核工作组根据表彰奖励情况,依照学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中的奖励分标准核算,并计入考核总分。 

(二)扣减分 

因工作失误失职、推诿扯皮产生不良影响者,由考核工作组根据事实认定情况研究决定,根据下列标准减分,并计入考核总分。 

1.被考核干部因个人失误失职、推诿扯皮导致工作发生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负面影响的,根据事实认定,扣1-3分。 

2.被考核干部违反学院工作纪律、学习纪律或会议纪律的,每次扣1分。 

3.被考核干部因个人工作不力原因,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重点工作的,扣1-3分。 

4.其他需要扣分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进行,按如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考核预告。通过下发通知、张贴公告等形式,提前发布考核预告。 

(二)干部述职、民主测评。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进行。 

(三)考核工作组考评。考核工作组依据被考核干部的目标任务书及个人提交的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对照表,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对被考核干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作为被考核干部的业绩分。 

(四)评定考核结果。考核工作组汇总被考核干部的测评分和业绩分,综合分析,提出被考核干部的建议考核等次,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由院党委会确定最终考核等次。 

(五)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由党委组织部按一定方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实名以书面材料向考核监督办公室反映,监督办公室对其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答复。 

第九条述职述廉、民主测评

被考核干部均需撰写提交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个人履职尽责情况,重点报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要与目标任务书一一对应,“工作业绩”应逐项列出,实事求是地查摆自己存在的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处级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经主管院领导审签、科级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提交党委组织部。所有述职述廉报告统一由党委组织部收集汇总,于考核测评前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接受全院教职工查阅、评判和监督。 

民主测评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从以下三方面开展: 

处级干部: 

(一)服务对象测评:由服务对象对处级干部测评打分。处级干部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为部门代表、工会委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对象测评占40%。 

(二)处级干部互评:所有处级干部根据自己平时了解的情况互评打分。处级干部互评占30%。 

(三)院领导测评:全体院领导根据处级干部的工作表现对其进行测评打分。院级领导测评占30%。 

科级干部: 

(一)服务对象测评:由服务对象对科级干部测评打分。科级干部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为所在基层党组织和部门全体教职工。服务对象测评占30%。 

(二)部门领导测评:各部门领导根据自己平时了解的情况给所属部门科级干部进行打分。部门领导测评占50%。 

(三)院领导测评:全体院领导根据科级干部的工作表现对其进行测评打分。院级领导测评占20%。 

第十条结果汇总

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业绩分占80%,测评分占20%,按不同的权重进行汇总,形成被考核干部的综合得分。具体为: 

综合得分=[业绩分×80%+∑(各参评范围平均分×权重)×20%]±奖惩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评定与运用 

第十一条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处科级干部考核综合得分在85-100分(含85分)之间的具备优秀资格;在70-85分(含70分)之间的可确定为合格;在60-70分(含60分)之间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考核工作组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提出被考核干部的建议考核等次,提交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由院党委会确定最终考核等次。 

处科级干部本人在学院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出色,或某项工作具有显著成效或重大创新,或推动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经学院党委研究,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定为优秀:

(一)不重视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履行“一岗双责”政治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未按要求完成干部学习培训任务或参加学院会议、集体学习无故缺勤2次以上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三)受党内、行政通报批评,被问责处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四)所在部门年度考核得分排在最后三位的; 

(五)无视工作纪律,不履行请假手续累计2次以上;全年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病假两个月以上的; 

(六)不能评定为优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或处理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给学院利益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四)庸懒散拖、敷衍塞责,落实学院工作部署不力;作风形象不佳,师生意见大,影响恶劣的; 

(五)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运用容错纠错机制,在推动学院改革发展、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无主观故意、能主动纠错,未谋取私利的,不做负面评价。

第十五条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者,进行全院表彰。按照学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中的标准给予奖励,并在干部聘任、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任用、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排名为最后两位者,进行提醒谈话;考核排名在最后5%的干部,下一年度内原则上不能提拔使用;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均在最后5%者,进行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在最后5%者予以降级;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干部予以免职。 

第五章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和参与考核工作的成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干部的情况。被考核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工作组成员和被考核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凭个人好恶反映情况、评价干部; 

(二)不得借考核之机牟取私利; 

(三)不得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得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得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六)不得弄虚作假、向考核工作组提供虚假信息; 

(七)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八)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意见反映,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一条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漏和传播与考核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组开展各项工作,为考核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党委会审定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原《处级中层干部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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