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3-10-16 点击数: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中共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应按期换届,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7-11人。学院党委经批准可适当增加委员职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担任党委委员。

第三条 学院行政领导职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作用。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院长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院长提出,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院长组织实施。党委讨论审定学院行政重大问题时,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应列席会议,其他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人选。制定学院、院(系)干部工作规划,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名单及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联系专家学者工作制度,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以文化人、以美育人,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健全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明确院(系)党组织任免调整干部的范围和程序。持续推进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定期开展巡察工作,加强监督,确保院(系)党组织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条 党委书记作为学院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三章 院长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 护学院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聚焦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高职双高计划 ”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 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 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一节 党委会及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三)党委委员出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四)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请假,有关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会后,党委书记或指定有关人员将会议议定事项向未到会的委员通报。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

(一)议题征集方式:

1.书记、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2.院长根据院长办公会拟定事项提出议题;

3.其他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4.涉及行政工作需要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领导送院长审阅后提出;

5.议题经党政分管领导同意党委书记确定。

(二)议题提交要求:

1.需要在会议上通报的事项,相关分管领导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2.凡是确定上会的议题,有关牵头部门要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由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3.材料内容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程序,可行性分析和合法性论证,以及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和建议方案;材料要全面准确、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复杂事项应进行稳定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要有数据分析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应全面掌握有关政策,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并考虑政策的连续性;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重大事项,应由检审计部门及法律顾问签署意见。

4.经分管领导审阅的议题材料须在会议前3天提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呈送党委书记审定;

5.需要审议的重要制度,要在一周前发至参会人员,以便提出修改意见。

(三)有关注意事项:

1.党委会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2.凡不属于党委会议事范围或虽属议事范围但未经调研、论证、准备的议题,不上会讨论;

3.会议明确需要保密的事项,在决议形成发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4.凡会议研究事项涉及与会人员及亲属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

(二)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三)会议议题一般由指定的分管领导或列席人员进行说明和汇报,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四)汇报结束后,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认真讨论,意见基本一致后由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对重大问题不够清楚、一时意见不够集中或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五)需要通过表决决定的议题,必须经过表决形成决议。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并逐个表(票)决。

(六)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党委会组织落实:

(一)党委会议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决议事项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下发。会议纪要和决议文件,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对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进行汇报。

(三)凡经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院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决议执行过程中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妥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决议内容做重大调整或变更时,须由分管院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提交党委会重新议定。

第十四条 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是党委书记、副书记集体研究党务日常工作的会议。书记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有必要可请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列席。听取有关问题汇报时,党委有关部门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  

2.研究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调配、考核等重要事项;

3.听取党委职能部门、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

4.交流学院日常党务工作情况。

第二节 院长办公会及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院长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或者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三)院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其他相关人员可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

(一)会议议题征集:

1.院长、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2.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确定;

3.院长办公会重要议题经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4.对于没有确定为议题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进行研究解决。

(二)议题提交要求:

1.需要会议通报的事项,相关分管领导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2.凡是确定上会的议题,有关牵头部门要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由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3.材料内容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程序,可行性分析和合法性论证,以及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和建议方案;材料要全面准确、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复杂事项应进行稳定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要有数据分析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应吃透有关政策,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考虑政策的连续性;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重大事项,应由纪监审部门及法律顾问签署意见;议题属于学院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专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议题。

4.经分管领导审阅的议题材料须在会议前3天提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呈送院长审定;

5.需要审议的重要制度,要在一周前发至参会人员,以便提出修改意见。

(三)有关注意事项:

1. 院长办公会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2.凡不属于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或虽属议事范围但未经调研、论证、准备的议题,不上会讨论;

3.会议明确需要保密的议题,在决议形成发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会议议题一般由指定的分管领导进行说明和汇报,必要时由相关列席会议人员进行说明和汇报。

(三)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组织落实:

(一)院长办公会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决议事项一般应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和决议文件,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院长签发。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对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院长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三)凡经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院长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决议执行过程中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妥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决议内容做重大调整或变更时,须由分管院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院长同意后,提交办公会重新议定。

第二十条 院长专题办公会

(一)院长专题办公会是由院长或副院长组织研究其所分管行政日常工作的办公会议。院长专题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解决分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院长专题办公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有必要可请党委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院长专题办公会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

2.研究解决分管部门提出的工作问题;

3.研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4.听取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

5.交流学院日常行政工作情况。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决策程序和实施:

(一)由学院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凡涉及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会议组成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议事规则作出决定。

(四)召开党委会,要根据党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被确定为会议议题的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党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有重大分歧,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五)学院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党委会的决定,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确定。

(六)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向学院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七)党委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六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书记负责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书记和院长要自觉按照议事规则,每周定期沟通。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四条 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六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落实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应加强对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负责制实施情况的自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学院党委应加强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年度考核,形成自查情况报告,经党委会审议后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党委书记每年利用党委扩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接受党员监督。纪委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十条 院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监督作用。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陕财职院党〔201968)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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