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作者: 时间:2023-07-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学院重大信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保障广大师生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权,进一步树立公开透明、依法治校的形象,营造学院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促进学院与社会、学院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良好互动,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陕教工宣〔201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和职责

第二条设立学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学院行政副院长或副书记担任。

第三条新闻发言人职责

(一)制定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向媒体发布重要新闻。

(二)就学院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以及学院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新闻信息通报。

(三)负责学院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代表学院接受社会媒体的采访。必要时,可邀请学院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发布新闻。

(四)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建立学院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及时向院党委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形式和内容

第四条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网络新闻发布会等。

(二)组织校内外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

(三)向新闻界发表声明、谈话、署名文章。

(四)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

(五)通过校园网、校报、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条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学院重要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大型建设项目。

(二)招生、就业政策及实施过程、结果等。

(三)教学、科研、管理的改革措施、重要成果以及典型经验宣传等。

(四)学院师生获得院级以上重大奖励,学院承办的学术会议、大型活动等。

(五)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事迹。

(七)学院发生的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学院的处置措施等。

(八)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九)其他应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

第四章 新闻发布工作运行机制

第六条领导体制。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处室、系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七条协调机制。信息办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统一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全面、准确的搜集舆情信息和监控舆情信息,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第八条运行机制。新闻发布内容中涉及的重要舆情,各处室、系部应及时以书面材料报学院新闻发言人,日常信息发布报信息办。

第九条处理机制。当发生重大的、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各处室、系部要及时报告,新闻发言人和信息办负责人应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全过程,以利于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及发布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协作机制。信息办及各处室、系部要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并为新闻发言人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掌握重大事件和重要数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反馈机制。信息办要建立新闻发布后的制度,通过跟踪研究各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反映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为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依据。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信息办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新闻信息,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事项、宣传口径、发布时间等),报院党委审定。

第十三条根据新闻发布方案,信息办草拟有关材料和背景资料、邀请记者、准备新闻稿件报院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新闻发言人根据批准的材料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向社会媒体通报学院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或接受采访,并根据对外宣传口径,现场答复记者提问。

第十五条如遇突发事件,经院党委同意(必要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应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社会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由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媒体公布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学院采取的相应措施,营造有利于事件解决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十六条信息办负责追踪社会媒体相关报道,及时报院党委,院党委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新闻发布纪律及责任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不得违反新闻宣传纪律。

第十八条 对研究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相关部门应在新闻发布会前1天将发布材料报送信息办。

第十九条 涉及重大敏感问题,学院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未经学院审核批准,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学院新闻信息,不得接受校外媒体采访。造成学院工作被动、声誉受到不良影响者,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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