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3-10-1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省委教育工委印发的《陕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讨论和制定上级机关、院党委会有关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包括专业建设规划、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三)审议学院工作计划,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四)研究确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重要工作及安排。

(五)研究拟订和实施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及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任免;研究决定学术机构人员、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等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六)审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研究并组织推动教学科研与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七)研究确定学院各组织机构的岗位职责、人员编制、津贴分配等事宜,审定对师生员工的奖励提案。

(八)研究确定学院年度用工计划与人员编制计划,审定招聘或调入有关工作人员。

(九)研究审定教职工晋级、晋职、培训、进修和外聘教授等事项。

(十)研究决定学院招生计划、就业、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重大项目经费支出方案,学院基建财务收支计划与基建工作报告,学院资产清理、报废及核销报告,融资、重大项目投资方案等。

1.审核年度财务预、决算;

2.预算内2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费用支出,除人员类经费支出以外;

3.预算外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经费追加与支出,除有上级正式文件载明金额的项目以外;

4.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专项经费使用;

5. 基本建设项目、维修改造项目、不动产购置、设备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立项审批;

6.审议国有资产的批量处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

7.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二)审批给予教职工谈话提醒等以上违纪事项,审批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十三)审定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协议、重大合同等事宜。

(十四)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二)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七)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八)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九)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十)学院专业设置、建设与评估,调整与申报等重要事项。

(十一)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二)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十五)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六)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七)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八)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二十)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二十一)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学生切身权益的议题可邀请1校长助理团代表列席,例行列席人员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纪委副书记、工会负责人、总会计师、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人、法律顾问,以及1名教师代表。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或法律顾问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非涉密议题相关材料应通过OA办公自动化系统提前提交至学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 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督查、评估(考核)、反馈,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收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陕财职院党2019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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