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3-10-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省委教育工委印发的《陕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院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监督执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确定学院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院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

(三)审议确定学院发展规划,包括专业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研究决定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研究决定学院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和监督,包括处、科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院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六)研究决定校级以上先进模范和全国、省、市、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七)听取和审议党委重要会议的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和上报的重要文件;讨论决定纪委、各基层党组织、党委各部门报请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的重大做出接决策。

(九)研究决定学院大额资金用度。

(十)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及统战、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决定副处以上干部、教授以上教师的调出、调入。

(十二)研究决定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出境)事宜。

(十三)研究决定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十四)党委认为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由院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重大问题必须以正式会议形式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策。

(一)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决定;

3.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4.决定召开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5.选举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6.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7.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8.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9.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10.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1.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12.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专业培养方案、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

13.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14.学院章程、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15.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特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6.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1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变更与撤销;

1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投权使用方案;

19.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0.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21.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22.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1.学院党政机构、学院(系)、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2.院级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3.学院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6.学院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7.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维修改造项目、不动产购置、设备采购立项审批;

2.重大投资项目、贷款引资方案和重大经济协议;

3.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4.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5.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党政领导干部超过学校所规定的资金使用权限调动、使用的资金,均属于大额资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2.预算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费用支出,除人员类经费支出以外;

3.预算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费追加与支出,除有上级正式文件载明金额的项目以外;

4.审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专项经费使用;

5.审议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国有资产的批量处置;

6.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所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汇报,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汇报。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表决结果。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四条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陕财职院党〔2019〕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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